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71號
原 告 吳旻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