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台北灣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秋城
相 對 人 谷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
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管理費,依臺北灣觀
海社區規約第18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管轄約定僅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而未有本件亦得以其他具有法定管轄權之法
院為管轄法院之語句或文義,足見該約定應為排他之合意管
轄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