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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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正池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麥香紅茶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正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未扣案之麥香紅茶1罐,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迄今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 林玉茹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720號被告黃正池男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正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2日18時41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集翔門市」,徒手竊取林玉茹管領置於冰箱內之麥香紅荼1罐得手。嗣經警據報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玉茹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上開商店之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擷取畫面、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告訴人林玉茹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指認表」。
(二)告訴人林玉茹於警詢時之指證:之前看他平常都騎一台腳踏車,指認表中編號六是他等情。
(三)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及蒐證照片共6張。
(四)本件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檢察官張鳳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銹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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