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三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繼昌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九七五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王靜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