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二二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乙○○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自訴甲○○涉犯詐欺取財罪行,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自字六四九號判決無罪,乙○○不服後提起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二號案件審理,嗣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下午四時許,乙○○與甲○○在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十七法庭之公開法庭就該案件出庭應訊,甲○○因不耐纏訟心煩,竟基於侮辱人之故意,接續公然辱罵乙○○三句「 王八蛋 」。
二、案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復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二號案卷查明屬實。而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前開案件係以公開審理之方式為之,即係在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且被告以「王八蛋」之語辱罵自訴人,已足以貶損自訴人之人格,自屬侮辱無誤。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雖接連辱罵自訴人三句「王八蛋」,惟該項犯罪,係由被告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且其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係屬接續犯(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四二九號判例參照)。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及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