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4248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10294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前開案件,亦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6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24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6年2月12日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茲被告經聲請人對其住、居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5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