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9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8,828元(計算如後附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李宛儒上訴利益計算式:
上訴人應返還土地面積1,049.7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934元=7,278,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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