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方三綸 住臺北市○○○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靜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請求標的金額。
三、聲請狀底應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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