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榮吉
林丁財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公司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榮吉、林丁財所共同犯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均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榮吉、 林丁財前 於民國95年7月8日共同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672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緝字第7305號、第7306號),各判處拘役40日,各緩刑2年,並各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2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672號刑事判決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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