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乃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偉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利率2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乃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偉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利率2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