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重興 住臺北市○○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弘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請釋明 鄭翊成 、 柯中皓 是否為相對人。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