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憲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凱蒂貓商標之行動電話外殼拾玖個、仿冒大眼蛙商標之行動電話外殼柒個、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行動電話外殼參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並補充: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為凱蒂貓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為大眼蛙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為哆啦A夢商標。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於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移列為第98條,並酌作文字修正,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新舊規定並無不同,且沒收本質上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2459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仿冒凱蒂貓商標之行動電話外殼19個、仿冒大眼蛙商標之行動電話外殼7個、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行動電話外殼3個,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又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聲請意旨所引法條,雖有未恰,惟不拘束本院,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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