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2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李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
仟叁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忠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