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09號
97年度聲字第164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被告母親 林金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15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變更保證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97年8月22日具保出所,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變更保證金額等情,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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