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113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何怡穎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