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1號債權人豐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開立如後「支票」以為給付是否
有誤?㈡提出「群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公司有更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