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555號債權人 黃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永康郭秀惠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附表,載明各項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因台端所附「明細」未載利率,且是否即為債權人所稱之證三附表無法確定)。
㈡確認事實及理由中第二項第5點、第6點關於本票WG000000
0及WG0000000之利息自「108年8月23日」及自「108年8月6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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