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518號債權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之1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高雄縣鳳山市○○里○○○街○巷12之1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