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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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916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