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29號
原 告 貝森朵夫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世煌
訴訟代理人 鄭龍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麗玲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2,8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