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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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75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吳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文坪 、 盧素慧 、 吳炳鈞 、 吳招松 、吳月霞、 林吳月敏 、 吳月幸 、 歐淑霞 、 朱明霞 、 朱洺忠 等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75號及105年度家訴字第2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暨遺產分割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一、就被上訴人吳文坪部分,上訴人上訴到院,查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064,580元(即4,013,400-948,820=3,064,580),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7,089元。
二、就被上訴人盧素慧部分,上訴人上訴到院,查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409,4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
三、以上一、二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69,527元(即47,089+22,438),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