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 陳明福
賴宗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被告 戴梧桐
黃金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