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 陳明福
賴宗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被告 戴梧桐
黃金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育玄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