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91號聲請人即原告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
林心瀅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理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之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187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目前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為 陳清吉 ,惟陳清吉為聲請人公司所指派之代表人,於本件訴訟事件之進行有利害衝突,而事實上不能代表相對人公司,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第1項、第52條之規定,聲請選任被告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由監察人 蕭路嶺 召集105年股東臨時會,並決議全面改選董監事及監察人,選舉結果由高建文、第三人 張麗美 、聲請人代表人陳清吉當選,後於106年1月3日召開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選舉高建文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長,再經相對人公司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臺北市政府於106年3月4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650808810號函就相對人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改選董事長、董事解任變更登記,准予登記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前揭函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105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公司登記卷核閱無誤,是相對人公司既已就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為高建文,顯非無法定代理人之法人,自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而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法即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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