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760號原告 施麗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被告 林昭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上列原告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應以其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三、本件原告施麗雪對被告林昭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查迄今並無相關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原告提起自訴而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在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印之「刑事科查無」章戳可憑,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林昭玲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姜麗君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