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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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2號再審原告 陳坤榮 (送達處所:桃園市龍潭郵政信箱第67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朱繐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依前訴訟程序核定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55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王碩禧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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