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174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培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三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楊培麟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嗣後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是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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