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林松福 被告 盧順天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03年度訴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審以原告所請求關於修配眼鏡費用、醫療費用、不能工作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李貞瑩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