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4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等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修復漏水等事
件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