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11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原名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3,845元及其中新台幣209,985元自民國
96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1年5月2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發行之GEORGE&MARY卡(救急現金卡
),約定借款利息在繳款期限內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延
滯期間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嗣自91年5月21日起至96年
12月2日止,被告使用該現金卡借款餘額合計為本金新台幣(
下同)209,985元。詎被告未依約於96年12月17日繳納應繳之
金額7,500元,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計至
96年12月17日止,轉列催收之利息亦有3,660元,帳務管理
費則為200元,經催討未獲償等情,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所提答辯狀略以:原告並
未提供相當對等之證明,供當事人核對,故就欠款金額尚有
爭議,被告並非惡意違約,實因還款能力有限無法負擔,原
告請求每月加計違約金,對財務吃緊之被告無疑是雪上加霜
,希能減免,並盼原告能給予通融,俟被告還款能力提升後
再償還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
易記錄一覽表可稽,堪信為真實。被告既未依約定期限繳款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前揭款項及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原告僅
請求利息,並未請求違約金,被告請求減免違約金,尚有誤
會,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於本件訴訟計繳納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裁判費,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
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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