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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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
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之夫有財務糾紛,即任意刺破告訴
人之自小客車左後輪胎,侵害他人之財產權,亦嚴重破壞公
共秩序,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於犯罪後坦承犯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持用之鐵釘一支,業經被告 陳明
已丟棄滅失,故不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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