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小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斗小字第16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庚○○
被   告 丁○○
      丙○○
      乙○○
上列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1,142元及其中新台幣79,709元自
民國9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乙○○在繼承 蕭淑惠 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81,142元,及其中新台幣79,709元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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