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潘琨期 即展茂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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