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黃春麗
陳韋如
一、繼承人黃春麗、陳韋如應於被繼承人 陳光華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