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昶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2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