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2612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巷○○號,有被
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一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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