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2667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在監)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