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告 許福 和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被告 石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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