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12號聲請人 姚朝翊 上列聲請人姚朝翊因與相對人 黃于軒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姚朝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4紙,其票面總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伍佰元,然聲請人卻於訴訟標的金額繕打為新臺幣玖拾萬元,請查明正確總金額並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于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