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7105號
原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需補繳3,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