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6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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