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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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錦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錦仁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羅錦仁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08年5月6日起執行羈押。惟被告於108年6月4日起已另案發監執行(參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
8年執丙字第175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是本件羈押自應從
108年6月4日起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