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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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3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石柱 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補正委任狀。│├───────────────────────────┤│二、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兩年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六、收入,應補正:││①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②全部收入(或生活費用來源)情形,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七、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八、應補正:││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長女 李珮綺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③ 李珮瑜 次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④父母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如已歿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並提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九、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土地銀行存摺上有多筆「代繳貸款」,係何貸款?並提出││證明文件。│├───────────────────────────┤│十一、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十二、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