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305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炎旺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住高雄縣被告乙○○住高雄縣被告 高翊 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法定代理人丁○○住高雄縣
3號被告宏璽貿易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南縣被告春春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法定代理人戊○○住高雄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炎旺企業有限公司、己○○、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
被告高翊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零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宏璽貿易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被告春春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
第二、三、四、五項主文所示之被告為給付時,第一項主文所示被告在該給付範圍內,免再為給付之義務。第一項主文所示被告給付之金額超過第二、三、四、五項主文所示合計之金額時,第
二、三、四、五項主文所示被告即免再為給付之義務。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由被告炎旺企業有限公司、己○○、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炎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炎旺公司)於民國95年6月16日邀同被告己○○、乙○○為連帶保證人,與伊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在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之範圍內為授信往來。炎旺公司於簽約後之95年8月30日起即陸續向伊借款,其各筆借款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則均為年息6.33%,並均約定如遲延給付本息時,除仍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另約定如遲延一期給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95年10月25日後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各筆借款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本金2,666,08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又炎旺公司為清償其借款,曾背書交付由被告高翊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合計540,620元之支票;被告宏璽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三所示合計341,
350元之支票;被告丙○○所簽發如附表四所示合計221,66
0元之支票;被告春春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五所示合計166,350元之支票,然經屆期為提示,均不獲支付。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至六項所示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另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亦為票據法第12
6條、第133條所明定。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炎旺公司邀同被告 陳玟玲 、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及為清償上開借款而背書交付由高翊有限公司、宏璽貿易有限公司、丙○○、春春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支票,而屆期提示均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清償明細、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支及退票理由單之記載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炎旺公司、己○○、乙○○連帶給付原告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高翊有限公司、宏璽貿易有限公司、丙○○、春春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如主文第二、三、四、五所示之金額,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炎旺公司、己○○、乙○○所負之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義務,與被告高翊有限公司、宏璽貿易有限公司、丙○○、春春企業有限公司所負之主文第二、三、四、五所示之義務,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爰併宣告如主文第六項所示之效果。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7,433元,應由被告炎旺公司、己○○、乙○○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一:炎旺公司、己○○、乙○○連帶給付部分,合計2,666,085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06,085元│95.12.05│年息6.33%│96.01.06│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2│100,000│95.11.06│同上│95.12.07│同上││├──┼──────┼─────┼──────┼────────┼──────────────┼───┤│003│260,000│95.11.11│同上│95.12.12│同上││├──┼──────┼─────┼──────┼────────┼──────────────┼───┤│004│230,000│95.11.13│同上│95.12.14│同上││├──┼──────┼─────┼──────┼────────┼──────────────┼───┤│005│150,000│95.11.15│同上│95.12.16│同上││├──┼──────┼─────┼──────┼────────┼──────────────┼───┤│006│390,000│95.11.20│同上│95.12.21│同上││├──┼──────┼─────┼──────┼────────┼──────────────┼───┤│007│500,000│95.10.25│同上│95.11.26│同上││├──┼──────┼─────┼──────┼────────┼──────────────┼───┤│008│300,000│95.10.28│同上│95.11.29│同上││├──┼──────┼─────┼──────┼────────┼──────────────┼───┤│009│330,000│95.11.05│同上│95.12.06│同上││├──┼──────┼─────┼──────┼────────┼──────────────┼───┤│010│300,000│95.11.12│同上│95.12.13│同上││└──┴──────┴─────┴──────┴────────┴───────┴──────┴───┘┌──────────────────────────────────────────────────┐│附表二:高翊有限公司部分,合計540,620元│├──┬──────┬─────┬──────┬────────┬───────┬──────┬───┤│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利息│備考│├──┼──────┼─────┼──────┼────────┼───────┼──────┼───┤│001│高翊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95.12.12│97,120元│95.12.12│自提示日起按│││││行鳳山分行││││年息6%││├──┼──────┼─────┼──────┼────────┼───────┼──────┼───┤│002│高翊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95.12.20│165,000元│95.12.20│自提示日起按│││││行鳳山分行││││年息6%││├──┼──────┼─────┼──────┼────────┼───────┼──────┼───┤│003│高翊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96.01.06│182,000元│96.01.08│自提示日起按│││││行鳳山分行││││年息6%││├──┼──────┼─────┼──────┼────────┼───────┼──────┼───┤│004│高翊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95.12.10│96,500元│95.12.11│自提示日起按│││││行鳳山分行││││年息6%││└──┴──────┴─────┴──────┴────────┴───────┴──────┴───┘┌──────────────────────────────────────────────────┐│附表三:宏璽貿易有限公司部分,合計341,350元│├──┬──────┬─────┬──────┬────────┬───────┬──────┬───┤│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利息│備考│├──┼──────┼─────┼──────┼────────┼───────┼──────┼───┤│001│宏璽貿易有限│華南銀行楠│95.11.25│86,350元│95.11.27│自提示日起按││││公司│梓分行││││年息6%││├──┼──────┼─────┼──────┼────────┼───────┼──────┼───┤│002│宏璽貿易有限│華南銀行楠│95.12.08│85,000元│95.12.08│自提示日起按││││公司│梓分行││││年息6%││├──┼──────┼─────┼──────┼────────┼───────┼──────┼───┤│003│宏璽貿易有限│華南銀行楠│95.12.28│85,000元│95.12.28│自提示日起按││││公司│梓分行││││年息6%││├──┼──────┼─────┼──────┼────────┼───────┼──────┼───┤│004│宏璽貿易有限│華南銀行楠│95.12.28│85,000元│95.12.28│自提示日起按││││公司│梓分行││││年息6%││└──┴──────┴─────┴──────┴────────┴───────┴──────┴───┘┌──────────────────────────────────────────────────┐│附表四:丙○○部分,合計216,660元│├──┬──────┬─────┬──────┬────────┬───────┬──────┬───┤│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利息│備考│├──┼──────┼─────┼──────┼────────┼───────┼──────┼───┤│001│丙○○│華南銀行楠│95.12.12│71,660元│95.12.12│自提示日起按│││││梓分行││││年息6%││├──┼──────┼─────┼──────┼────────┼───────┼──────┼───┤│002│丙○○│華南銀行楠│95.12.16│150,000元│95.12.18│自提示日起按│││││梓分行││││年息6%││└──┴──────┴─────┴──────┴────────┴───────┴──────┴───┘┌──────────────────────────────────────────────────┐│附表五:春春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合計166,350元│├──┬──────┬─────┬──────┬────────┬───────┬──────┬───┤│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利息│備考│├──┼──────┼─────┼──────┼────────┼───────┼──────┼───┤│001│春春企業有限│陽信銀行楠│95.12.24│73,250元│95.12.25│自提示日起按││││公司│梓分行││││年息6%││├──┼──────┼─────┼──────┼────────┼───────┼──────┼───┤│002│春春企業有限│陽信銀行楠│95.12.30│47,500元│96.01.02│自提示日起按││││公司│梓分行││││年息6%││├──┼──────┼─────┼──────┼────────┼───────┼──────┼───┤│003│春春企業有限│陽信銀行楠│96.01.08│45,600元│96.01.08│自提示日起按││││公司│梓分行││││年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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