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申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訴人 蕭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 律師被上訴人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複代理人 劉素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撤銷申誡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撤銷申誡、撤銷108年度考績乙等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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