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煥章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黎維全
張青絃 (原名 張志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5,000元(計算方式:9,080,500元+2,924,500元=12,0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53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