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05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泓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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