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7號上訴人 黃陳麗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然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雖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繳裁判費之範圍,僅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參照),且不包括上訴審在內(司法院院字第1373號解釋意旨參照)。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確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完整上訴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裁判費(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該不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