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4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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