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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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10號原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董凱勝檢察事務官
陳秋帆檢察事務官被告王泰山訴訟代理人曾邑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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