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士釗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2年6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盧重逸